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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税
2007-06-20 14:21  文章来源:驻吉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总署隶属吉政府。下设15个海关:除全国7州和比什凯克市均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机构,此外还有“南方海关”、“北方海关”、“动力海关”和“北方铁路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一、海关征收的税费
(1)海关手续费—报关货值的0.15%;进出口商品均须交纳。
(2)进口关税—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3)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执行。
(4)增值税—20%。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X 20%。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根据有关规定吉海关还有权征收:
(1)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货物保管费;
(3)海关押运费;
(4)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5)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6)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二、出口退税
  根据吉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来料加工产品的复出口—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一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
(2)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三、关税优惠
(1)吉对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
(2)对于产自吉未与其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增收10%的进口关税。
(3)吉对“欧亚经济共同体”(前“海关同盟”)其他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四、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
(1)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为排除故障在境外购买的物资。
(2)为保障拥有吉国籍的船只、或吉租用船只在境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捞的产品。
(3)外国驻吉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
(4)本币和外国货币(除用于古币收藏目的的)及有价证券。
(5)根据吉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商品。
(6)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
(7)用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以及慈善项目的物资。
(8)自然人携带出、入境的、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五、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
(1)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
(2)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3)进口商先前出口商品的复入境。
(4)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交付担保押金)。
(5)由于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
(6)过境运输货物。
(7)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8)消费税商品。
(9)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
(10)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
(11)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
(12)儿童食品。
六、免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
(1)自然人在限定数额内携带入境的消费品。
(2)国际运输工具正常运行所需的消费税商品,包括为修理运输工具所需在境外购买的消费税商品。
(3)入境前已经损坏报废的商品。
(4)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5)用于吉政府或国际组织慈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物资。
(6)没收充公、无主或吉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继承权的贵重物品。
(7)驻吉外交机构、享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自用的物品。
七、出口关税
1997年以后,吉取消了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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