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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原产地规定和检验检疫制度
2007-06-20 14:39  文章来源:驻吉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一、商品原产地有关规定
  吉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8月27日修改后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商品原产地的有关章节(第180—188条)。吉尔吉斯共和国工商会是吉政府授权的负责发放和确认原产地证的主管机构。吉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根据吉现行法律,以下情况进口商必须按规定程序出示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
  — 商品产自吉法律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 商品来自从该国进口受数量(配额)限制或其他外经贸规定限制的国家;
  — 国际协议对此有规定,或吉法律在环保、保健、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  以及其他重大利益等方面对此有规定者;
  — 提交给海关的文件中没有关于商品原产地的说明,或海关有理由怀疑有关原产地的申报不实。
 (二)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应确切证明该商品产自某国,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 发货人关于商品符合相关原产地标准的书面说明;
  — 发放原产地证的出口国主管机构关于产地证所述资料属实的书面证明。
 (三)当有证据证实某商品确实来自吉法律或吉加入其中的国际条约规定其商品不准放行的国家时,吉海关有权拒绝放行该商品入境。
 (四)从吉出口的商品,在必要时、或在相应合同中有规定,以及相关进口国对此有承诺的情况下,由吉政府授权的机构发放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
 (五)根据吉现行法规,吉自由经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当其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加工程度超过商品价值的30%时(家电类商品为15%),该产品原产地可被视为吉尔吉斯斯坦。
  二、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根据吉政府2002年9月19日批准生效的《关于对进口商品安全指标进行监督的决定》,部分商品在进入吉境内时应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该文件规定:
 (一)安全检验应由吉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或地方商检部门进行。
 (二)商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同一批商品只能由一个机构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有管辖权的州(市)对同一种商品有一个以上商检机构时,接受商检的进口商有权选择其中一家作为实施检验的机构。
 (四)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检验应按吉政府规定标准收费。
 (五)对投资项下进口、并具有国际认证(包括ISO9000标准证书)的设备、配件、建材等商品,证书核对工作应在2—3个工作日内内完成,不收取费用。
 (六)如受验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指定监管机构或商检部门应向进口商发放禁止在吉境内销售该商品的命令并负责通知海关,同时协助海关提出对该商品的处置意见(转口、再加工或销毁)。
 (七)不超过海关规定数额的自然人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办公设备,广告用品,以及“临时进口”项下入境的展品(不包括广播器材)均不必接受强制性安全检验。
  截止目前,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检验检疫部门之间尚未达成相互承认商检证书的双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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