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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保险
2007-06-20 14:47  文章来源:驻吉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一、银行服务
  吉银行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银行及银行业务法》。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the Kyrgyz Republic)是吉中央银行。截止2006年7月1日,吉全国共有22家商业银行(其中2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家结算储蓄公司),在吉境内共有180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约5000人。此外,吉还有538家非银行系统金融贷款机构。注册资本最多的吉尔吉斯投资信贷银行(Kyrgyz Investment and Credit Bank)、德米尔银行(Demir Kyrgyz International Bank)、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比什凯克分行(NBP Bishkek Branch)等都是以外资为主的银行,实力相对雄厚,信誉较好。
  二、外汇政策
  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外汇交易法》,以及吉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的有关协定。吉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本国货币索姆在国内实行完全可兑换。在吉注册的商业银行可在吉境内和境外自由买进或卖出外汇。任何个人、机构、团体都可在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兑换点将索姆与美元进行自由兑换,无须任何手续,不受额度限制。吉中央银行每天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情况发布当日平均汇率,并以此作为确定商务交易价格和进行结算的依据。
  吉《外汇交易法》还规定,吉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自由携带自由兑换货币出、入境,或将可其汇出、入境,只需履行规定程序(海关申报,向汇款银行出示相关文件和证明)即可,不受金额限制。在吉外资企业和商人可自由地将经营所得利润通过银行汇往国内或第三国,手续简便。吉多数商业银行都是国际S.W.I.F.T协会成员,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国际汇款业务。目前,中吉两国商业银行之间汇路通畅。一些驻吉中资企业和商人已经利用吉的银行服务进行跨国汇款(汇进、汇出)业务,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及人身安全保障。
  三、保险服务
  主要法律依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保险法》。截止2006年7月1日,吉全国共有15家保险公司。吉保险业市场对外完全放开,外国保险公司在吉境内既可独资也可合资经营。吉法律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其在吉经营险种和费率等没有限制。但是,吉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商务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也未开展进出口贸易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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